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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 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9/12/05 10:07:11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证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改革精神及北京市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经5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说明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463

附件1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证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改革精神及北京市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审查、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和国家及北京市公费医疗政策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费医疗管理坚持保障基本、合理分担、便捷可控、效用最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在编正式职工、离休、退休职工。

2.已取得正式学籍、在规定学制时间内的本科生、研究生(MBAMPA、工程管理硕士及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

3.户口、档案、工资迁入学校,在站期间享受在编正式职工待遇的博士后。

第二章 公费医疗证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公费医疗证制度,符合条件的师生员工均需办理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首都大专院校公费医疗证,凭证实名就诊,凭证享受公费医疗。

第六条 新入学学生和新入职教职工在全面体检合格后,由社区卫生服务站办理公费医疗证,离退休人员可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办理就近医疗证,需办理医保卡的医疗照顾人员由社区卫生服务站到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师生丢失医疗证后,须及时挂失,并持工作证或学生证、体检表复印件补办。

第七条 公费医疗证不得转借任何人使用,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取消其享受公费医疗资格。学生毕业离校和教职工离职时,必须将公费医疗证交回学校,经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三章 就诊和转诊

第八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原则上应先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

第九条 我校公费医疗合同医院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凡社区卫生服务站无条件诊治的疾病,应由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开具转诊单后转往合同医院,未经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诊者不予报销医药费。特殊情况必须去其他医院就诊者,需经合同医院转诊。

第十条 患专科疾病,可通过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诊至专科医院。其中,肿瘤病可转诊至北京市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精神病可转诊至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传染病可转诊至地坛医院、佑安医院;心血管疾病可转诊至阜外医院、安贞医院;结核病、肺癌可转诊至北京胸科医院;骨科、烧伤外科可转诊至积水潭医院;妇产科疾病可转诊至北京市妇产医院、海淀区妇幼保健院;神经外科可转诊至天坛医院;眼科可转诊至同仁医院等。

第十一条 校内居住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开诊时突发疾病,可直接前往合同医院急诊。校外居住、因公出差、外出实习人员可就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除在合同医院就诊外,退休人员可就近选择一所、离休人员可就近选择两所医院就诊,但必须办理就近医疗证后实施。就近医院一年内不允许变更,就近医院不能转诊至其他医院就诊。居住校外的离退休患者可直接到就近医院及合同医院就诊。

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在异地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报北京市公疗办备案后方可就诊。

第十三条 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简称三种特殊病)的患者,只允许选择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中的一所进行门诊治疗,并需经社区卫生服务站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和备案后方能就诊,备案后一年内不许变更。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师生员工在门诊开药的药量,急性病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一个月量。

第四章 公费医疗报销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持我校公费医疗证和转诊单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等),按规定给予报销。报销急诊费用时须凭急诊病历、急诊证明、处方、明细单、正式发票(因公出差、外出实习需持有效证明)。异地就诊报销异地所发生的医药费按北京市规定执行,且不能在两地同时发生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公费医疗报销个人负担医疗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类别

学生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社区卫生服务站

门、急诊

10%

20%

10%


合同医院、经审批备案的就近医院

门、急诊

普通诊疗

20%

20%

15%


特殊诊疗★

30%

30%

20%


贵重材料▲

50%

50%

50%


住院及三种特殊病门急诊

报销基数◆一万元以下

5%

10%

5%


报销基数◆一万元(含)以上

3%

6%

3%


专科医院

门、急诊

普通诊疗

30%

30%

20%


特殊诊疗★

40%

40%

25%


贵重材料▲

50%

50%

50%


住院及

三种特殊病门急诊

报销基数◆一万元以下

5%

10%

5%


报销基数◆一万元(含)以上

3%

6%

3%


非合同

医院

门诊

100%

100%

100%


急诊

普通诊疗

30%

30%

20%


特殊诊疗★

40%

40%

25%


贵重材料▲

50%

50%

50%


住院

报销基数◆一万元以下

5%

10%

5%


报销基数◆一万元(含)以上

3%

6%

3%


医保定点药店外购汤药

30%

30%

20%


★特殊诊疗指单项100元以上检查费、单项200元以上治疗费、门诊二类用药;

▲贵重材料指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吻合器只限食道、直肠吻合术);

◆报销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后加总:二类用药扣除10%(学生和退休人员扣除5%),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扣除8%,材料费扣除30%,床位费按28/天计,特殊材料费按可报销部分计(包括:疝气补片单侧900/例,人工晶体1215元,人工髋关节8100元,人工膝关节9000元,人工股骨头5940元,心脏起搏器单腔25200元,双腔32400元,临时10800元,心脏瓣膜生物膜12600元,机械膜14400元等,具体根据北京市标准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寒暑假回家期间的急诊,报销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4元,因病休学,休学期间医疗费报销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68元,超过部分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 北京市内急诊费用报销限当日当次量,非急诊所用中成药、择期检查费用和超量药费不予报销,外地医院急诊报销药量与北京市门诊报销药量相同。

第十九条 离休和医疗照顾人员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在公疗范围内个人不负担。

第二十条 医疗费报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逾期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以下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一次性用品、特殊材料费、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见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补充规定)。

2)挂号费(因公负伤、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和计划生育门诊挂号费除外)、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账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会诊交通费。

4)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5)各种体格检查费。先天性疾病,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6)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O”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7)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8)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9)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10)肿瘤检测()、肿瘤高频热疗(体表治疗、体腔治疗)、睡眠呼吸暂停监测(进口、国产)、IST胃肠疾病智能诊断、乳腺按摩、希内智能监测、康复评定、康复咨询、激光针灸、气功信息模拟疗法、推按运经仪排石疗法等。

11)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12学生因病延期毕业超过一年,其他任何原因延期毕业所发生的费用。

13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4)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15)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16)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17)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18)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

19)入校前所患疾病,不予报销。

20)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可参加社保的一老一小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学生,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药费从意外伤害保险中支付。享受公费医疗并参加了其他商业保险的学生,可进行交割,不能重复报销。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在住院时可自行垫付,也可向学校申领支票(不超过3万元),但须按支票金额交纳一定比例住院押金,在职职工和学生为20%,离退休人员为10%。急诊观察、普通门诊、生育住院不得申请借款。持有北京市医保卡的医疗照顾人员住院费实时结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矿大京后字〔20062号)、《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转诊有关规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离退休人员就近医疗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不予报销范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试行)修订说明

一、将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矿大京后字〔20062号)、《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转诊有关规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离退休人员就近医疗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不予报销范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五个文件合并调整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二、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公费医疗日常管理部门。

三、学生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发生医疗费,由个人负担20%调整为10%

四、退休人员在合同医院和就近医院就诊单项100元以上检查费,单项200元以上治疗费、非合同医院的医药费、经社区卫生服务站转抄处方到医保定点药店外购的汤药、门诊二类用药等所发生费用,自付比例从25%调整为20%

五、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简称三种特殊病)在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门诊所发生的费用调整为按住院标准报销。

六、明确离休和医疗照顾人员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在公疗范围内个人不负担。

七、患专科疾病,可转诊医院增加两所。其中,精神病转诊医院增加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妇产科疾病转诊医院增加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八、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取消西苑中医院、海淀医院、中关村医院三家医院的限定,调整为根据居住地就近选取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九、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增加卫生材料费。

十、明确师生在住院时向学校申领支票不得超过3万元。

十一、明确住院时申领支票交纳押金的标准,在职职工和学生统一为20%,离退休人员统一为10%

十二、明确急诊观察、普通门诊、生育住院不得申请借款。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沙河校区师生公费医疗管理补充条例

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于沙河校区师生的公费医疗管理进行补充。


1、沙河校区学生,就近医院增加积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昌平区医院、昌平区中医院(只限于肠道门诊),门诊首诊须在沙河校区医务室,经医师转诊后才能到上级医院就诊。急诊可以直接就诊于上述三家医院,只限当日当次量。


2、长期固定在沙河居住和工作的职工,就近医院增加积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门诊首诊须在沙河校区医务室,经医师转诊后才能到上级医院就诊。急诊可以就近选择相关医院,只限当日当次量。


3、全校师生均可在两校区校医院就诊、取药,因为是联网管理,不能重复开药。


4、择期住院须先到沙河校区医务室转诊至相关医院;急诊住院可就近选择相关医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46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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